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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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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21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一楼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8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
办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年满三十周岁,另外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法适用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 | ||
办理材料 |
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文化、住址、婚育情况、收养目的、保证收养后不遗弃、不虐待,并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和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和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弃婴的收养人要写清捡拾经过,并要有证明人的签字和联系方式; 7.在弃婴捡拾地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收养人夫妇双方的半身单人照片各4张(2寸),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4张(2寸); 9、是捡拾弃婴的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寻找亲生父母的公示。 10.民政部门要求填写的表格及相关笔录(专用表格,无电子版); 11.是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及小孩的出生证明、户口证明等。特殊困难户无力抚养子女,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的证明; 12.送养双方是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亲属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送养双方不是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亲属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不是亲属关系证明;) 13.送养申请书:写明送养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文化、住址、婚育情况,说明小孩,姓名、性别、年龄,是否自愿被送养(10周岁以上小孩签字并按手印或10周岁以下只按手印),送养人:说明自愿将小孩送养某某,所生小孩属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送养人应写明以上情况属实。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不再收取收养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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