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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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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1072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三楼民宗科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
办理条件 |
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书等。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勘察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上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4、送达阶段责任:发文将局务会研究审定结果反馈给该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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