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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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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五保供养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065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一楼低保办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令第456号)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办理条件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
办理材料 |
1、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二寸照片两张; 2、村民委员会评议意见和家庭情况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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