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核准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核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21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一楼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办理条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
办理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