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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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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处设立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183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水灵路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旁略阳县殡葬管理所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修正) 第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1、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2、符合本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建设规划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设规划; 3、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用地要求; 4、建设单位应具有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建设所需的资金和管理人员; 5、选址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内; 6、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 ||
办理材料 |
1、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的可行性报告; 4、其它材料: (1)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征用土地的证明或协议书; (2)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建设的规划平面图;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公墓或骨灰存放处的审核意见; (4)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建设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等。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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