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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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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065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二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 第一条第三款审批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
办理条件 |
1.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2.救济就难: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支出性等急难; 3.重特大急难情况要有领导批复或向民政部门打报告。 | ||
办理材料 |
1.本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村(社区)、镇(街道办)提供家庭急难情况证明; 3.填写《汉中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相关医疗或其他急难情况的凭证、证明等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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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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