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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检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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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内河船舶检验登记 | ||
办事对象 | 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交通运输局-略阳县航运管理站 | 联系电话 |
0916-482251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 ||
办理材料 |
Ⅰ、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批:①、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批申请书;②、图纸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等;③、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Ⅱ、船舶建造检验:①、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书;②、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③、船舶检验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Ⅲ、船舶营运检验: ①、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非船籍港还应提供异地检验委托书); ②、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8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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