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文书认定签发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文书认定签发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交通运输局(略阳县航运管理站) | 联系电话 |
0916-482251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办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 ||
办理材料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时,同时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所需材料同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相同,海事机构经过受理、初审、复审、审批三级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配员规则对船舶配员人数进行核定,然后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 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 船舶最低安全登记证书:国内航线船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50元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