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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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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粮食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160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粮食局3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 ||
办理条件 |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容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2.个体工商户:(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3)具备质量检验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 ||
办理材料 |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法人签字);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法人签字);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5.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储粮仓房(100吨以上)规模证明资料(房屋有效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复印件); 7.检化验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法人签字); 8.保管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与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新设企业可出具用工说明,并由法人签字)复印件; 9.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企业变更事项,及时对企业变更事项登记公示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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