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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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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全省按需申请公民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 联系电话 |
0916-4820019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公安局办公楼120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07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 | ||
办理条件 |
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2、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3、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及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审核意见。 3、 3、决定责任:按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相关证件,并告知申请人领取方式及时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00元 ① 一次有效签注 20.00元 ② 二次有效签注 40.00元 ③ 多次有效(不超过一年) 100.00元 ④ 多次有效(三年) 300.00元 ⑤ 多次有效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含二年) 150.00元 ⑥ 多次有效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 200.00元 2、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延期 20.00元。3、台湾通行证30元,一次有效签注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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