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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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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审批 | ||
办事对象 | 申请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单位或个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6040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5楼524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地价评估、公示时间) | ||
投诉电话 | 0916-486038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
法律效力 |
1.土地出让价款。依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参照土地估价报告收取,土地底价领导小组确定。2.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收费标准为出让价款的3%-5%。3.交易佣金。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34号),100万元以下部分1.5%,101一500万元部分0.9%,501一1000万元部分0.6%,1001一3000万元部分0.4%,3001一5000万元部分0.2%,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0.1%,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条件。 | ||
办理材料 |
1.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4.土地使用权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出让金缴纳凭证;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改变用途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测量80坐标系宗地界址坐标平面图。(若用地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不需第7项材料,第8项材料在受理后审批过程中提交)。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用地单位(个人)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答复用地单位(个人);2、审查阶段责任: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转交国土局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对资料进行审查,由相关股室会审后,报局领导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县国土局会议研究,确定土地供应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后,由地籍股在土地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备案、公示;公示结束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料整理归档;4、事后监管责任:市场地籍股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批后监管及数据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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