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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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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法定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新立)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603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615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3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要求。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价款确认书、票据; 3、地质报告及附图; 4、储量备案证明;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6、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7、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8、营业执照、相关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表;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10、资金情况说明及证明;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附图及审查意见;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 14、矿区范围图(大于等于1:1万的地质地形图为底图,标明储量估算范围、申请采矿范围、划定范围并标明拐点坐标); 15、辖区国土所实地检查情况及证明; 1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开采许可、延续、变更、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采矿权价款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07〕18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以及协议出让矿权的,依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按评估确认的价款为最底线协定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收取。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首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探矿权价款总额的45%;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为10年缴纳,首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5%。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2.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六条规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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