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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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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法定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审批 |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603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615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3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发》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的规定和要求。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和受让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章程及工商登记情况表;受让方不是法人企业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6、转让申请人申请报告,国有企业申请转让的需附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7、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 8、矿业权交易中心技术审查意见;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11、受让人的资金证明材料; 1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14、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分期缴纳的,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 15、矿区范围图及开采现状图; 16、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17、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出具原转让审批文件; 18、辖区国土所实地检查情况及证明; 1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开采许可、延续、变更、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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