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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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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出租) | ||
办事对象 |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6040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5楼524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地价评估、公示时间) | ||
投诉电话 | 0916-4860387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 ||
办理条件 |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 ||
办理材料 |
1.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部门规划许可证; 4.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测量80坐标系宗地界址坐标平面图(受理审查通过后提交); 6.行政审批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 ||
办理程序 | 1.通告阶段责任:县国土局、财政局发布关于征收本年度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金的通告。 2.受理阶段责任:政务中心接到用地单位(个人)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答复用地单位(个人)。 3.办理阶段责任:政务大厅受理后转交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计算土地收益金缴费标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土地收益金征缴方案,市场地籍和不动产登记股拟定土地收益金征收方案,告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持缴款凭证办理划拨土地出租许可手续地籍股制作划拨土地出租许可证,资料整理归档。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土地底价收取,县政府招拍挂委员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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