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抵押登记)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抵押登记)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6-486041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4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60387 | ||
办理依据 |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 | ||
办理条件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 ||
办理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业务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不动产登记证明》,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用地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用地在100平方米以下收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以下收5元/宗,200平方米以上10元/宗。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