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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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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资环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2195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626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60387 | ||
办理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办理条件 |
提交相关材料有效、齐全、规范 | ||
办理材料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及附图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盖章扫描件);4、采矿权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或开采设计批准文件;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复审)专家评审意见表;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审,草拟核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局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意见。 5.事后管理责任:对企业执行方案情况进行监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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