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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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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11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1、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浓度、排放方式符合国家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申报单位按管理类别由县级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 ||
办理材料 |
(一)排污者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批复;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件复印件; 3、与当前生产状况相符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经略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审查签字盖章)、监测报告; 4、污染物排放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重点说明有无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有无违法排污、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 (二)排污者延续换领排污许可证的。 1、与当前生产状况相符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经略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审查签字盖章)、监测报告; 2、污染物排放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重点说明有无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有无违法排污、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等); 3、旧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时需要)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颁发或拒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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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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