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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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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11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土地使用权; 8、涉及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
办理材料 |
1、《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3名以上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及本单位职工证明(加盖公章); 3、本单位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仅对申请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营运证,危险废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复印件); 5、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房内设施设备分布图等)和文字说明(复印件); 7、现有单位出具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新、改、扩建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仅对申请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拟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复印件); 10、危险废物经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复印件); 11、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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