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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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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 联系电话 |
0913-48211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投诉电话 | 0913-48222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 ||
办理条件 |
凡在本县注册上牌的汽车(不包括六年以上、七座以上和货车),符合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首次核发规定的车辆。 | ||
办理材料 |
车主身份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现场领取)、需办理机动车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审查排污申报登记表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审查年排放污染物总量、种类、浓度或强度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审查是否符合总量指标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予许可的,均给申请人发文书面予以批复。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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