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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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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教育体育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128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教体局办事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0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办理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范围; 2.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 | ||
办理材料 |
交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举办者的证明文件、开设年级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聘校长负责人、教师、会计等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必须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第九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对举办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教育体育局将决定送达申请者。 5.事后监督责任: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汉中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对学校创建(硬件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教学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6.扶持与奖励:教育局向县及上级人民政府推荐或代表县人民政府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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