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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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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林业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040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水灵路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919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 ||
办理条件 |
1.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准; 2.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3.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 2.项目单位身份证明 3.工程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湿地恢复规划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公示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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