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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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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林业局 | 联系电话 |
0916-4911030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水灵路林木种苗工作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16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办理条件 |
1.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繁殖林木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无检疫性病虫害; ③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其他采种林或苗圃地:种子园面积50亩以上;采穗圃面积5亩以上;其它采种林面积100亩以上;苗圃地面积10亩以上; ④具备种子检验员条件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1人以上;具备林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包括初级)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2人以上。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库、晾晒场、精选机、风选机等; ②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2.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②具有必要的贮藏保管等经营设施; ③具备种子检验员条件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1名以上。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林木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库、精选机、包装机等; ②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专用申请表; ②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租赁合同、林权证等;采种林分证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③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④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2.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专用申请表。 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土地证、租赁合同、林权证书等。 ③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委托检验的,应当提交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证明。 ④林木种子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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