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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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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工工伤认定 | ||
办事对象 | 职工/用人单位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人社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160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就业和社会保障股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10 | ||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 ||
办理条件 |
1、用人单位和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
办理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人事关系合同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用人单位工伤报告; 5、证人证言;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属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情况的,需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结论。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档案管理责任:工伤认定结束后,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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