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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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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 | ||
办事对象 | 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劳动服务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50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2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10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 ||
办理条件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
办理材料 |
1、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2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 3、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是否准予设立。 4、公示阶段责任:对拟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公示。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设立的,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监督批准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行运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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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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