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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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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条 | ||
办理条件 |
1.可研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已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3.水保、环评及土地等相关文件已审查。 | ||
办理材料 |
1.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2.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效资信证明文件和资金筹措方案; 3.工程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其取水申请等前置审批文件; 4.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其专家技术经济评审意见; 5.工程初设文件审批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包括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涉密的信息除外)。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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