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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顶、坝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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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堤顶、坝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2.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 3.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 ||
办理材料 |
1.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2.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有关技术论证资料和补偿措施(报批稿,一式3份,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套); 4.大坝、堤坝管理部门意见; 5.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1)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复印件;(2)项目工程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6.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阶段责任:实施机关根据防汛安全、河道专业规划区域或区域水系调整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查。征求住建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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