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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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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办理条件 |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 3.建设项目应具有明确的项目业主(法人),经营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具有建设资本金; 4.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立项文本。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政策处理意见及村委会决议; 3.按规定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资金协议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初设报告(报批稿); 6.需编报水保方案的还要提供水保报告书及批文。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包括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涉密的信息除外)。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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