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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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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1.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2.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 3.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根据河流管理权限,如符合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如果超出管理权限,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同意审批下发《审查同意书》或不予审批,不予审批应作出书面说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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