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审批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水发〔201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1.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阻碍行洪; 2.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理护设施情况,以及该临时设施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3.该临时设施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4.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占用河道工程及河道补偿费由占用河道工程补偿费、占用河道补偿费和占用岸线补偿费三部分组成。(一)占用河道工程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河道工程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0元,管线(电缆、管道等)跨(穿)越河道工程每米每年50元。计算期为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二)占用河道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占用2年(含2年)以下每平方米每月6年;占用2年以上每平方米每年10元,计算期为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修建补救工程的建设项目不收取占用费。(三)占用岸线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管理规定在河道内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的长度计算,每公里每年1000元,计算期为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 收费依据: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水发〔2010〕33号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