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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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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办理条件 |
1.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2.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为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理由和目的; 3.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名称、地点及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的,所占用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数量等; 4.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5.补偿的方式(补偿费用或等效替代); 6.补偿费用的法定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定意见; 7.等效替代工程的设计单位资质及工程可研报告。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包括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涉密的信息除外)。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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