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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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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1.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排污口区域未达到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指标。 | ||
办理材料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份) 3.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3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10份),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我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转报为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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