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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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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新建、改建、扩建需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及有关资料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文件2份; 2.申请书六份; 3.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7.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8.水利工程供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 9.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10.国务院水行政主要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12.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文件; 13.项目设计的有关技术文件; 14.项目属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源的意见,并应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意见; 1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电子版; 16.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转报为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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