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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含大鲵驯养繁殖)许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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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含大鲵驯养繁殖)许可审核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1.驯养繁殖场所符合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繁殖 条件及防汛、河道安全管理要求。驯养繁殖场的用水及占地与他人无矛盾纠纷 。 2.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产地清晰。 3.驯养繁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具有完整的管理、财务和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度, 其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主要技术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 4.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质量有保证。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书; 2.驯养繁殖申请表; 3.驯养繁殖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及镇政府意见(村委会对该养殖用地用水有无纠纷争议及是否涉及侵害他人权益做出说明); 4.申请人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亲本来源证明(购种合同); 6.申请人遵纪守法承诺书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书面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跟踪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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