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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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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档案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142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电厂路中段档案局大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1996年7月5日修订) | ||
办理条件 |
1、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档案必须是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 ||
办理材料 |
1、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 2、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档案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书;档案复制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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