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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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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文广旅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2690 | ||
办理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理条件 |
1.由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3.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出人员(5名以上); 4.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5.10万元验资证明; 6.场所的安全、消防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证明; 4.房屋产权和租赁合同; 5.5名以上演员技能证明材料(专业证书、获奖证明书等); 6.10万元验资证明。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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