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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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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文广旅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2690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
办理条件 |
1.由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2.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明; 3.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证明; 3.详细的实施方案。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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