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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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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458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第648号修订)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
办理材料 |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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