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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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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 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 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 ||
办理条件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
办理材料 |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乡村建设项目的控制,使其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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