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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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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房产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0050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18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 | ||
办理条件 |
1、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2、企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办理材料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的图片,七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完成地上三分之二楼层主体施工的图片; 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9、商品房预售方案; 10、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套型建筑面积的预测绘报告及楼盘表。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许可阶段责任:经初审,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许预售的行政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规定时间内送达准许预售的行政书面决定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预售行为监管,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开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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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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