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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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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07项。 | ||
办理条件 |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6、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1:500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8、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原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准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决定书》。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涉及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或对园林设施造成损害,须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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