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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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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檀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
办理条件 |
1.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 2.占用城市绿地不会对城市景观造成大的影响。 | ||
办理材料 |
1、《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示意图、现状照片(1份); 4、1:500地形图或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1份,均需标明占用、补偿或恢复绿地位置); 5、绿地复建和补偿实施方案或设计图(1份); 6、属建设工程项目的,根据不同类型提供办理资料: 1)基建工程、道路、污水等工程建设,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1份);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1份);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县国土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附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1份);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1份);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 7、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提供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1份); 8、因举办公益性活动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需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提供活动方案及平面示意图(1份); 9、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注: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准予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决定书》。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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