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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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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3、已按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符合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 ||
办理材料 |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或者提供雨(污)水接管备案表;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城镇排水规划许可证》。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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