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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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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科 | 联系电话 |
0916-483260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办理条件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办理材料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办理程序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相关材料。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登记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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