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 | 联系电话 |
0916-4826288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5年第33号令)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 ||
办理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程序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供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的有关证明材料;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确认阶段责任:根据提供材料,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