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458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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