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盐专营零售许可登记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政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28899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盐业条例》 第十九条:食盐零售实行登记制度。取得副食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登记后均可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食盐专营零售证。盐业主管机构发给食盐专营零售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食盐专营零售正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印制。未取得食盐专营零售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 ||
办理条件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2、在汉中市内经营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食盐经营的卫生条件。 4、符合全市食盐销售布局的条件。 5、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 ||
办理材料 |
1、食盐专营零售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请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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