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
办理条件 |
在城市道路保护范围内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 ||
办理材料 |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1:500地形图或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1份,均需标明拟建管线、杆线的位置); 4、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方案,(1份); 注: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数量及方式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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