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立项、拆除审批及设计文件审核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人防办 | 联系电话 |
0916-482870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单建46、结建22、拆除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 ||
办理条件 |
1、单独建设人防工程《项目建设书》已批准;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且方案设计完成,具备办理人防许可手续条件。 3、拟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持相关手续到人防部门办理许可审批。 | ||
办理材料 |
1、单独建设人防工程《项目建设书》已批准;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且方案设计完成,具备办理人防许可手续条件。 3、拟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持相关手续到人防部门办理许可审批。 4、人防工程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证及地下管线图;相关权益人对拆除的书面同意材料; 5、拆除人防工程施工方案(后补);其他相关资料等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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