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审核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确认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交通运输局(略阳县航运管理站) | 联系电话 |
0916-482251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交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第17号主席令);《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办理条件 |
1、 修建涉航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2、涉航建筑物设计方案有关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3、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 ||
办理材料 |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 2、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数模或者物模试验报告及评审意见; 4、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 5、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6、建设单位对施工设施清除方案、影响航道时的补救措施、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及恢复保障措施等的申明。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港口安全要求,勘验检查申请施工作业的现场,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通过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影响港口安全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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