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451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原则上应少于法定期限)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9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办理条件 |
"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书等。 1.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3.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 ||
办理材料 |
1.卫生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3.自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4.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供水设施平面布局图 7.供水设施工艺流程图 8.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9.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产品批件、产品检验报告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书面申请;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自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水设施平面布局图、供水设施工艺流程图、供水水质检验报告、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产品批件、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合格者,20个工作日内发放《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及副本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工作,实行每2年许可证校验审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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